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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债权人何某向债务人张某主张借款遭到拒绝,这时何某才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才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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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该如何确定诉讼时效?
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张某与何某是朋友关系。一天,张某向何某借款2万元,并出具了一张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
3年多后,何某找到张某,要求归还借款,张某予以拒绝。
后何某将张某诉至法院,张某却以何某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对此,你们怎么看?
一种意见认为,由于借贷双方事先没有约定还款时间,所以诉讼时效应从借款第2天开始计算。
而从借条出具次日到何某主张还款之日之间,已经超过了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并且何某未能提供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证据。
故应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关于诉讼时效期的起算点,我国采用了“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说”。
本案中从何某第一次向张某催收借款,此时诉讼时效才开始计算。
到何某起诉张某时,这中间仅相隔1月时间,故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故法院应支持何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第二种意见符合法律规定。
因为首先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其在客观上是否会产生侵权状态,在借款时或者权利发生之日是难以确定的。
只有在债权人行使请求权并遭债务人拒绝或推拖时,才能知道权利受到侵害。
我国一般诉讼时效仅为2年,如果确立了不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的诉讼时效从权利发生之次日起算的原则,就意味着所有这类借贷关系的诉讼时效都不得超过2年,否则将不受法律的保护。
这样势必加大债权人的防范风险。
因此不能用权利发生之次日来替代权利被侵害时进行诉讼时效期限的起算。
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其2年诉讼时效期限的计算,应从债权人行使请求权并得知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
本案中债权人何某向债务人张某主张借款遭到拒绝,这时何某才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才开始计算。
因此何某起诉张某时,两年的诉讼时效刚过1个月,故法院应支持其诉讼请求。看完这篇文章,你怎么想?有何高见,展开讲讲,小希在评论里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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