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金融官网

400-010-5800工作日(09:00-18:00)

14882

违约金条款误区,违约金条款因合同违约解除失去效力?

分类:

文章来源: 希望金融

作者: 希望金融

[返回主页]

2018-04-17 11:25:34

摘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故合同因违约而解除,违约金条款可继续适用,但违约金过分高于因解约造成的损失的,对于超过部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调整。看完这篇文章,你怎么想?有何高见,展开讲讲,小希在评论里等你~~~

推荐词条:

合同因违约解除后,违约金条款可否继续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目前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能否继续适用主要包括两种观点:一是否定说,认为合同因解除溯及既往消灭,违约金条款失去效力,且债务人根本违约责任已吸收瑕疵履行违约责任,故当事人仅能主张损害赔偿,无权请求支付违约金;二是肯定说,认为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预先设定并独立于履约行为之外的给付行为,且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我们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8条中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其实质认为违约金系当事人通过约定预先设定并独立于履约行为之外的给付行为,其效力不因合同权利义务终止而受到影响。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故合同因违约而解除,违约金条款可继续适用,但违约金过分高于因解约造成的损失的,对于超过部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调整。看完这篇文章,你怎么想?有何高见,展开讲讲,小希在评论里等你~~~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为信息传播之需要,不作为出借参考,网贷有风险,出借需谨慎!

文章链接: https://news.xwjr.com/policy/14882.html (转载时请注明本文出处及文章链接)

精彩评论

我有话说

*电子邮件地址不会被公开。必填项已用*标注
  • 还没有任何评论,你来说两句吧!

  • 聚焦
  • 行业
  • 观点
  • 数据
  • 政策
  • 专题
  • 金融
  • 课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