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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增值税的缴纳对象一般为土地出让方、出租方、作价出资(入股)及再转让方,他们将金额上缴给试点县,由试点县纳入地方公共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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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笔者要为大家介绍一个有关农村的新税种:农村土地增值税。
说起“土地增值税”相信很多人都明白,那主要是针对国有土地转让而出现的税种,可以说在很多人的印象中,这个税一直以来都是城市的“专属”。但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推进,以前不能入市交易的农村土地,在国家发起新一轮土地改革中,盘活了农村土地资产,让农村土地也出现了增值,因此才出现了农村土地增值税。
有数据显示,截止今年6月底,在我国33个农村改革试点地区,共有970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总面积2万余亩,总价款约193亿元,并收取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15亿元。
这33个农村改革试点地区,是在2015年被“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试点包括北京大兴区、天津蓟县等,在这些试点地区,国家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租赁、入股,并且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价同权。
简单来说,就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也可以入市交易,用来搞开发。因此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增值收益调节金的征收比例为集体建设用地增值收益的20%-50%。
具体征收比例,由各地根据当地的土地收益情况、土地用途、土地等级、交易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
农村土地增值税的缴纳对象一般为土地出让方、出租方、作价出资(入股)及再转让方,他们将金额上缴给试点县,由试点县纳入地方公共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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