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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税前扣除通讯费 真的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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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骏哥

作者: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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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6 17:09:25

摘要

如果采取报销方式且手机卡登记的是个人名称,属于应需要报销的部分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当然也就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企业所得税却由于是个人抬头,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推荐词条:

2008年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刚开始施行的时候,北京市国税局确立了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如果报销的通讯费发票属于个人抬头,视为个人消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请注意我说的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但是北京地税局还出台过一个《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入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京地税个【2002】116号)规定: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在个税层面走实报实销,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拿到企业所得税层面却被视为个人消费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某种意义上来说,两个税的好处好像你不能都占着。

这几年,北京关于通讯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政策也在调整完善,但口径上越来越严。而通讯费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一直没有变化,即使是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宣告成立后,个税文件也还被继续确认为有效。

最近北京市税务局网站在8月份的问题解答中对相关企业所得税扣除口径进行了明确。具体口径是:手机号属于员工的报销通讯费不得税前扣除;企业统一购买话费充值卡如不为本企业手机号充值则不得从税前扣除;手机号属于企业的,其发生的合理的通讯费可以税前扣除;给个人发放的通讯费补贴,符合国税函〔2009〕3号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扣除。

按照这个口径,如果发放现金形式的通讯费补贴,个税上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2019年以后属于综合所得。企业所得税上如果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34号等规定可以按照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如果采取报销方式且手机卡登记的是单位名称,取得单位抬头的手机费发票,属于公务费用。企业所得税可以全额扣除,员工报销这部分手机费也不涉及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采取报销方式且手机卡登记的是个人名称,属于应需要报销的部分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当然也就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企业所得税却由于是个人抬头,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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