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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奔私”的目的,许多基金经理表示,他们在公募多年,取得了不错的成绩,更希望干出自己的一番事业。而且,私募机制灵活,可用的投资工具也更多。同样,他们认为,虽然私募行业目前处于初级阶段,但是前景可观,未来必将发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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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这被业内称为大资管新规。
《指导意见》通过29条措施,围绕信息披露、投资范围、从业资质等方面对资管的统一监管框架进行了勾勒。但从整体上看,《指导意见》和年初的内审稿相比呈现出对私募产品及融资类业务的持续收紧趋势,主要表现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是抬高合格投资者的门槛,例如由原来的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100万变为500万;
二是对“刚性兑付”采取了更加严苛的措辞,表明其打破这一积聚风险之金融惯性的监管决心;
三是将产品嵌套上限限定为两层,降低了针对机构私募业务的监管成本;
四是再一次明确净值化改造的方向,将促使融资产品持续出清。
《指导意见》中明确了不能进行份额分级的私募产品类型,并对可分级的私募产品设定了相应的分级比例。对于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方面,相对于私募基金管理办法而言,资产规模从300万提高到500万,年收入从50万降到40万。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要求专业投资者门槛是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三者如何协调,等资管新规正式出台后,或会有具体的细化条例。
《指导意见》明确了不得进行份额分级的三类私募产品,即开放式私募产品;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私募产品,投资比例超过50%即视为单一;投资债券、股票等标准化资产比例超过50%的私募产品。
此外,分级私募产品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分级私募产品应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固定收益类产品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发行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对该资产管理产品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
资管新规紧私募、利公募,提高私募门槛,明确产品分级
现行《基金法》目前将基金产品分为公募与私募;而在实践中,业内常有声音认为公私募的“二元构建”已不能满足当前居民净值分布的多层次化,“小公募”的出现和呼声亦与之有关。
与年初内审稿相比,《意见》一个较受关注的改动是去掉了备受市场关注的“小公募”产品。鹰朋认为,这个措施或许是为了不影响《基金法》下资管市场公私募二元格局的稳定性,避免出现新套利。
另一方面,私募产品标准的趋严所折射的“公募归公募、私募归私募”的监管趋势;则反映出管理层有进一步梳理、明晰资产管理业务背后法律关系的意图。
一是通过强化公、私募区别,让公募、私募的概念进一步得到明辨,避免公私募间的嵌套、拆分套利;
二是通过打破刚性兑付,来确保资管活动中的信托关系、委托关系、隐性债务担保关系实现有效分割,让风险积聚得到化解,让资产管理回归本源。
资管新规紧私募、利公募,提高私募门槛,明确产品分级
对私募产品的收紧,是为进一步明确其“面向非特定人群”这一法理定位,而净值化、去通道化的要求,则在信贷关系与信托投资关系上实现切割;加之私募“大拆小”套利受到的遏制,将推动含有预期收益率且管理人默认刚性兑付义务产品的供给,这将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居民资金更多流向公募领域;公募产品体系也将朝着更加多元化的方向发展。
其实,今年以来,“公奔私”再度掀起高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10月以来,新备案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中,有15家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有公募基金从业经历。
对于“奔私”的目的,许多基金经理表示,他们在公募多年,取得了不错的成绩,更希望干出自己的一番事业。而且,私募机制灵活,可用的投资工具也更多。同样,他们认为,虽然私募行业目前处于初级阶段,但是前景可观,未来必将发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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