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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词条: [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自2013年起,就在中国备受追捧,以超常的速度迅速发展。不过随着时间推移,互联网金融潜在风险也慢慢突显。作为出借者,只有正确认识互联网金融的内涵和本质,以及其蕴藏的风险,才能更好地赚取收益,同时也能为规范和发展互联网金融献出一分力量。
第一,从广义和狭义区分互联网金融
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既包括作为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企业跨界从事金融服务,也包括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讯技术开展的金融服务。而狭义的互联网金融仅指互联网企业开展的基于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讯技术的金融业务。由于传统金融机构较注重风险管控,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讯技术开展金融业务正向效应多、风险事件少,因此目前舆论争论和关心的其实集中于狭义的互联网金融范畴。
第二,互联网金融的积极意义不容磨灭
互联网金融整体上符合现代发展潮流,天然具有普惠金融基因,可以较好地满足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资本需求,发挥了传统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比如,一些从业机构依托电子商务平台,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极大地降低了金融市场的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程度,较好地满足了传统金融机构服务不到、服务不了、服务不好的“长尾”客户的信贷需求,有效支持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三,互联网金融不为所有风险案件背锅
目前出现的大量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一系列风险事件,实质是披着P2P借贷、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外衣的非法金融活动,是伪互联网金融。例如,“互联网+集资诈骗”其本质是集资诈骗,不能等同于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也不等于互联网金融,其本质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只有“互联网+真正的金融服务”才是互联网金融。
因此,不能因为发生了一些风险案件就简单地否定互联网金融。当前对伪互联网金融进行打击和专项整治,将有效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发生,有助于营造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四,说到底,其本质还是金融
因此,互联网金融一方面具有金融固有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属性,另一方面我们还应清醒地认识到互联网金融还具有一些特殊风险。
具体来说,一是存在“长尾”风险,互联网金融主要服务对象是传统金融机构无法覆盖的“长尾”人群,而“长尾”人群的金融风险意识及抗风险能力往往相对薄弱。
二是网络经济具有“强者恒强、赢家通吃”的特性,不可避免会出现前期“一哄而上”,后期大批企业因竞争失败而退出市场的情况。
三是互联网金融具有“混业”、“跨界”的特性,各种业务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撑下能够随意组合,出现产品“混业”、平台“混业”乃至集团“混业”,这也容易产生隐蔽性更强、传染性更高的金融风险。
四是互联网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的“基因”不同,传统银行机构一般风险意识较强,讲究“稳健经营”,而互联网企业创新意识较强,追求“客户体验”,风险意识和内控管理相对较弱,若放松监管容易产生风险隐患等。
但说到底,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然还是金融,既不是洪水猛兽,更不是网络陷阱,只要遵循法律法规,选好平台,谨慎出借,赚取收益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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