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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词条: [贷款担保]
上次课我们谈到了联保贷款相关理财小知识,后来收到了很多同学的来信,其中一名同学的来信非常让我震撼,因为他说:老师,我如果早点听了你的课,说不定现在不会沦落到这种地步。后来在回信中我问他,发生了什么事呢?
他说前段时间糊里糊涂的给别人担保,不成想把自己给搭了进去,事情是这样的,这名同学我们暂且称呼他为小明,小明的初中同学小强是一家木器生产厂的老板,之前因资金周转向银行提出了30万的贷款申请,银行出于安全性考虑,让小强找一个有经济实力的担保人,做了十多年酒店连锁生意的小明便成了小强的首选。
心眼实诚得到小明只以为也就签个字而已,小强的生意肯定能好起来。可小明万万没想到的是,小强不但没好好经营自己的公司,反而失踪了。后来银行向小明追索债务,小明才恍然明白,贷款担保人原来还要担负连带赔偿的责任。
所谓贷款担保人,当借款人还不了钱时,担保人就要承担欠款所带来的连带责任。当借贷双方并不熟悉或是为了尽可能的降低出借方的损失时,担保人就出现了。
那么我们如果是小明的话,作为贷款担保人,提前应该如何防范呢?
认清担保形式,明确责任义务。
在为朋友贷款做出担保前,一定要知道担保需要承担的责任是什么。一般情况下有两种,第一种是永久性的担保,可能会让担保人蒙受经济损失。第二种只会影响贷款担保人的贷款额度,在担保人的信用记录上留下痕迹。如果是永久性的担保,当欠债人无法还清贷款时,贷款担保人将承担一部分的经济负担。即便是双方关系发生变更也无法改变。
例如丈夫担保妻子做房屋贷款,最终两人离婚,担保书也不会受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它仍然的有效的。大部分情况下,当欠款人无法偿清贷款,贷款担保人不会受到经济损失,但是贷款额度会受到影响,并显示在个人贷款的信用记录上。所以,在成为贷款人前,应当认清担保形式,明确自己要承担的责任和履行的义务。
明确保证期限,合理规避风险。
根据《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把保证期间分为有约定、无约定和约定不明三种。《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于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约定保证期间的变动,须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所以,若债权人半年内没有行使权限,视作主动舍弃。贷款担保人将不受担保责任影响。
确认担保情况,签订有效合同。
在签署担保协议前,贷款担保人应多加考虑几方面的因素。
一是贷款担保人个人的借款信誉如何,可以通过亲友、同学、单位等多渠道了解。一般,贷款人的信誉越高,风险越小。
二是要考虑到贷款人的还款能力,确认其拥有一定的还款能力,再去做出担保,尽可能规避风险。
三是对贷款人多加督促,在风险到临之前,督促贷款人尽快还款,防止其将本应还款的资金另作他用。
有些事可以马虎,但谈钱的事不能马虎更需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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