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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2017民间借贷利率汇总,这事都应该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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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希望金融

作者: 希望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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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7 17:56:22

摘要

追求高利息是所有房贷人的一致目标,但不可将利息定的太高,一方面对借钱的人是一种伤害以至于很多人因此跑路或者消失找不到人,另一方面将利息定的太高有高利贷的嫌疑触犯了法律,所以这是我们要注意的一部分风险,并且民间借贷需要更加细致的法律来保障,目前的法律法规还需要更加完善才可以。

推荐词条: [民间借贷] [贷款利率]

2017年民间借贷的利率是多少?2015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利息进行了“两线三区”的划分,但是还有很多朋友不是很清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问题,采用了固定利率,划分出“两线三区”:

两线

1、24%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24%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不建议再约定其他费用或者是大法律的擦边球,出借人可以选择对逾期利息或者是其他一些没有约定的费用一并主张,但总计不能超过年利率24%

2、36%利率超过年利率36%部分——无效

三区

1、司法保护区(≤24%)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2、自然债务区(24%-36%)

借贷双方若约定的利率区间在24%至36%之间,则超过24%的利息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如果已支付该部分利息,属自愿履行范畴,不能请求返还;如果这部分的利息没有支付或者是支付的不足,请求借款人支付的不予支持。

3、无效区(36%+)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即使是写在合同中也是无效的。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应予支持。

最后,我们要清楚在民间借贷中还有很多人为无法预知的情况。民间借贷受行政因素干扰很大,当然还可能有比如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恐怖袭击等类似情况。这又意味着什么?民间借贷是新兴事物,所以很有可能新规则要随着政策改变而改变。

追求高利息是所有房贷人的一致目标,但不可将利息定的太高,一方面对借钱的人是一种伤害以至于很多人因此跑路或者消失找不到人,另一方面将利息定的太高有高利贷的嫌疑触犯了法律,所以这是我们要注意的一部分风险,并且民间借贷需要更加细致的法律来保障,目前的法律法规还需要更加完善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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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链接: https://news.xwjr.com/data/10756.html (转载时请注明本文出处及文章链接)

词条百科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进行的借贷活动,不经过相关金融机构的监管,只要借贷双方意思到位即可,期间产生的利息和抵押均有效,但是借贷利息不得超过我国财政机构规定的利息浮动范围,2013年以来,国家对敏捷接待放开限制,持鼓励政策,民间借贷迅速发展起来。民间借贷有其自身的信用体系,借待特点和自身明显的优劣势,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民间借贷?民间借贷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希望民间借贷小知识让你从中获益。

精彩评论

我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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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dmin

    民间借贷利率过高法律不保护吗?
    民间借贷利息可以任意约定利率吗?多少的利率才是合适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的潘晓律师做出了解答:

      一、案件回放

      “今后在借钱给别人时,借款利息约定不能再超过年利率24%。”近日,黄梅县张某说道。

      2015年2月13日,徐某从张某处借现金1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30‰,定于2015年3月20日还款。徐某于当日向张某出具了借据。事后,徐某向张某支付了2015年3月份和4月份的利息共6000元,拖欠本金10万元和2015年5月份及以后的利息。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张某向黄梅县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徐某借钱是用于家庭经营,柯某与徐某是夫妻关系,故张某要求徐某和柯某共同偿还借款10万元本金及1.8万元利息。

      经审理,黄梅县法院认为,徐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借贷关系明确,徐某应当按约定的期限还款。双方约定按月利率30‰支付利息,徐某已经支付的6000元利息予以认可,对于徐某未支付的利息应按年利率24%计息;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该院依法判决徐某、柯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张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万元,合计本息11万元。

    潘晓律师补充: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借款利率。

      根据有关法律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原告张某和被告徐某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30‰,即年利率为36%,未超过年利率36%,徐某已经支付的6000元利息视为自愿支付。未支付的利息张某要求按年利率36%支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法应按年利率24%支付。

      三、法官提示

      民间借贷约定利息,要牢记“两线三区”。“两线”指年利率24%和年利率36%。“三区”指:

      1、司法保护区:不高于年利率24%标准的约定利息,法院予以保护;

      2、高息无效区:超过年利率36%标准的约定利息,法院不予保护,借款人已经支付的超出部分,可要求出借人返还;

      3、自然债务区,即自愿支付区:年利率超过24%而不高于36%标准的利息,借款人可以自愿支付。

    2018-01-21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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